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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管理办法明确不合格产品限5工作日内召回

2013/05/27 11:29     


  昨日记者从市质监获悉,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在本市实施,首次明确对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召回时限为5个工作日。

  该《办法》规定,各省级质监部门,含召回管理机构与监督抽查机构,共同建立本省内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企业处理与召回管理信息通报与工作联合机制,负责同一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玩具生产企业后处理和召回管理。后处理和召回管理具体实施部门应在接到儿童玩具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后处理、缺陷调查和召回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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