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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元双汇火腿肠霉变 通过媒体投诉获赔400元

2012/07/0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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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腿肠的顶部发霉。本报记者 丁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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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根霉变火腿肠售价一共只有6.6元,如果按食品安全法索赔,“退一赔十”只能获赔66元,但在6月30日,向本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热线投诉的市民曹先生获得双汇集团400元赔偿。律师指出,按侵权责任法实际损失原则,顾客获赔这么多并不为过。律师也指出,双汇集团积极应对顾客投诉,协商解决双方纠纷,有利于促进商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也有利于节约社会诉讼成本。本报记者 罗水元

  5根火腿肠两根霉变

  “退一赔十”协商未果

  6月25日,曹先生到大兴街华联吉买盛超市购买了5根“金双汇”特级火腿肠,每根3.3元。6月26日,他的孩子一根还没有吃完就感觉不舒服,看到火腿肠霉变后,生气扔掉了。得知情况后,曹先生随机打开一根一看,封口处火腿肠上已有白色霉斑。

  见状,他将剩余3根(一根被曹先生孩子拿给亲戚孩子吃掉,未出现异样)封存至冰箱,快速向华联吉买盛投诉后,对方称要找双汇集团。当晚,双汇集团工作人员刘先生来到他家中,察看那根发霉火腿肠后表示,愿意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以他购买火腿肠总价款16.5元为基数,退一赔十,给他165元。曹先生没有同意。

  6月30日,记者在曹先生家看到那根霉变火腿肠,封口端确有一块面积大于1平方米厘米的白色霉斑。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今年4月4日,另两根的生产日期均为5月7日,保质期都为6个月。

  曹先生表示,之所以没有同意刘先生赔165元的方案,是因为自家小孩吃过霉变火腿肠后身体不舒服,全家人精神上也受到了创伤,至今心有余悸。“如果我们不是因其他原因没有送小孩去医院检查,这165元可能连医院检查费都不够。”

  双汇再次派人上门

  顾客以精神损失为由获赔400元

  6月30日,双汇的刘先生再次来到曹先生家,一起来的还有双汇处理售后的谢先生。曹先生将3根火腿肠放在他们面前时,他们表示从相信顾客的角度考虑,认同被曹先生小孩扔掉的那根也确实发生了霉变。对于仍包裹着的另2根,曹先生当着他们面一一拆开,肉眼没有发现异样。

  两位工作人员说,曹先生所购“金双汇”特级火腿肠发生霉变属极个别现象,初步分析可能是封口处被尖锐物刺破漏气所致,可能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或销售过程,因此,可能与运输商或销售商有关,但尽管如此,双汇集团还是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协商时,双汇愿将赔偿金从165元提至200元(按每根霉变火腿肠赔100元计算),但曹先生仍不同意。

  接下来,两位工作人员又指出,根据曹先生所说,他孩子吃火腿肠的同时还吃过其他食品,虽然认同孩子只是因为吃火腿肠而不舒服,也愿意承担孩子去医院检查乃至治疗的费用,但是,因曹先生没送孩子去医院,还是不好承担那笔费用,不好增加赔偿。

  “我们全家人现在还感觉不舒服,还担心吃这个火腿肠后是否还有后遗症,怎么办?”曹先生进一步提出了他的精神损失,要求赔偿500元。

  最后,双方达成了赔偿400元的一致意见。两位工作人员当场将400元拿给曹先生。

  》为什么他能获赔这么多?

  律师:侵权责任法认实际损失获赔不为过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即使遇到商家欺诈行为,也只能获“退一赔一”;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商提供不合格食品,消费者获赔虽然多一点,但也只能“退一赔十”。如何看待曹先生从购买价6.6元(3.3元/根)到获赔400元?

  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律师认为,虽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曹先生所获赔金额远远不足400元,但是,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索赔一方没有敲诈嫌疑,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双汇集团和曹先生是生产和消费领域中的平等主体,从双汇集团两次派人前往曹先生家来看,其是来妥善处理纠纷的,尽管火腿霉变可能发生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从逻辑上看可能还与运输商、销售商有关,但双汇集团愿意一家承担全部责任,足见其诚意。

  而曹先生一方,虽然没有送孩子上医院检查,拿不出吃霉变火腿肠后的治疗费用证明,但其一家人对孩子食品霉变后的担心也属正常,其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也不无道理。

  徐亦律师同时指出,曹先生购买及其孩子食用双汇霉变火腿肠后,其生命安全等权益受到了侵害,按照侵权责任法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他可以对自己的实际损失索赔。在火腿肠霉变具体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双汇集团先行独自承担赔偿时,应该根据曹先生包括精神损失等在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此,尽管曹先生获赔的400元远远超过两根霉变火腿肠成本价6.6元,但由于这是曹先生自认的实际损失,并也得到了双汇集团的认可,还是受法律保护。

  徐亦律师最后指出,如果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得不走诉讼途径,双汇集团应诉成本应该会高于400元,曹先生也将为此花费大量精力,同时,法院也要为此专门安排人力来审理。如此,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节约了社会诉讼成本和资源。从这一点看,要肯定双汇集团两次派人上门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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