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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过期超市仍售致顾客腹泻申诉获赔

2012/05/30 17:47     


  吃了酸奶腹泻拉肚,原因是商家卖的竟是过期酸奶。2012年5月25日,这起因食用过期酸奶引发的消费纠纷在临夏市工商局12315中心的调解下得以成功解决。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2年5月20日到临夏某超市以34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酸奶,当晚食用后开始腹泻拉肚。查看酸奶保质期,发现这箱酸奶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27日,保质期为21天,已经过期了。找商家理论,商家不予解决。遂向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

  经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张先生出示了超市购物小票及医院药费发票。工商人员向超市负责人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多次调解,超市对消费者给予货款34元的十倍赔偿即340元,并赔偿了医药费1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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