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我市大型超市花7.5元购买了6袋某品牌的鲜牛奶。张女士回到家饮用了一袋,没过多久感觉肚子不舒服出现呕吐症状。再打开其他牛奶,发现牛奶成豆腐脑状。消费者认为超市所卖鲜牛奶已经变质,于是到顺城区抚顺城工商所进行投诉。
抚顺城工商所派执法人员尹晓明、王东寅到该超市进行了调查,经查,消费者购买的牛奶均在保质期,但是已经变质了。为此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张女士购买鲜牛奶的价款7.5元并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75元,同时立即带张女士去医院进行检查,检查费120元由供货商承担,该超市还为张女士购买了20斤鸡蛋作为补偿,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与此同时,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责令商家对已经变质的鲜奶商品进行下架停止销售,并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对该超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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