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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销售过期商品再被诉 辩称工作疏忽

2012/02/21 13:28     


  刘女士称在家乐福方庄店买到15包过期汤料,要求退货并赔偿遭拒。刘女士起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索赔10倍赔偿。

  近日,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家乐福代理律师称,刘女士没法证明这些汤料是从家乐福买的,一次买10多包的动机表明并非普通消费者,不同意赔偿。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消费者起诉10倍赔偿

  刘女士诉称,去年10月25日,母亲准备回老家,她在家乐福方庄店买了15袋“立兴汤料”,想给母亲带几袋。她回家后发现,这些汤料早已过了保质期。刘女士找到家乐福沟通,对方只愿退货不同意赔偿。

  刘女士认为,作为知名企业,销售过期商品应属于欺诈。她起诉要求家乐福退货款313.5元,并获得10倍赔偿金3135元。

  家乐福称“动机不纯”

  家乐福代理律师辩称,家乐福从未销售过这批过期产品。即使因工作疏忽销售了过期产品,刘女士要求10倍赔偿也无法律依据,产品包装写明了保质期,家乐福没有故意隐瞒和欺诈。刘女士一次性购买10多袋,购买动机表明她并非普通消费者,并非以消费为目的,汤料既没被食用也没造成更大损失,请求驳回起诉。

  家乐福律师称,涉案汤料的条形码是通用的,即不同商家出售或不同时间出售的话,条码都是一样的。刘女士提交的购物小票没有家乐福的盖章,仍没法证明汤料是家乐福出售的。

  庭审最后,家乐福方面不同意法庭主持调解,法庭也未当庭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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