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从汕头检验检疫局采访了解到,汕头市一商行将一批玩具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芬兰,汕头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139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采访了解到,日前,汕头检验检疫局接到3宗欧盟官方通报不合格案例调查,出口到芬兰的3款洋娃娃套装玩具被通报质量不合格,通报出口商均为汕头澄海某玩具商行。
经检验检疫部门调查,该商行于2011年1月份在玩具展销会上结识了芬兰进口商客户,芬兰客户在其商行摊位上挑选并订购了受通报的3款洋娃娃套装玩具。该商行接受订单后,向汕头澄海区的一玩具厂商订购上述3款洋娃娃套装玩具。2011年6月,订单产品生产完毕后,该商行委托深圳某船运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口手续经深圳口岸出口到芬兰。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口玩具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不准出口。中国对出口玩具实行属地管理、产地检验的原则,即出口玩具应当向商品生产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且出口玩具必须是由获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企业所生产。该商行将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汕头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1390元的行政处罚。
汕头检验检疫局表示,广大进出口企业应以此为戒,自觉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走合法经营、以质取胜之路。检验检疫部门将加大对不如实申报、逃避检验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检验检疫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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