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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过期奶致孩子食后拉肚子 工商调解获赔偿

2011/12/19 10:49     


  近日,滦南县工商局12315成功调解一起因牛奶过期引起的投诉。商家赔偿消费者王先生400元医疗费。

  申诉人王先生称从滦南县某超市购买某品牌牛奶一大袋,当时没有看生产日期,拿回家孩子食后拉肚子,经过仔细看发现是过期的,王先生于是找到该超市要求赔偿孩子的医疗费,该超市认为不是牛奶引起的,不予赔偿,无奈王先生投诉到滦南12315要求予以解决。

  该局接投诉后来到某超市,经过调解了解,该超市负责人承认该过期牛奶确为其销售,同意赔偿一袋牛奶。滦南l2315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详细耐心地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知识,最终该超市负责人承认自己的错误,赔偿消费者王先生400元医疗费,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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