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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治区奶业条例于12月1日起实施

2011/11/28 09:45     


  11月26日电 新修订的《自治区奶业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严格了奶畜养殖的条件,规定:鼓励和支持奶畜养殖者、企业和个人根据奶业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奶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改散养为集中饲养,并明确要 求设立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条例》还对中间环节的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要建立生鲜乳收购的市场准入制度,收购生鲜乳必须取得当地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同时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价格的监督管理;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及市场交易秩序。

  为保证乳制品质量,《条例》规定了严格的乳制品生产准入条件: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自治区奶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乳制品生产企业布局应当符合奶业发展规划,新建立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必须有配套的奶源基地,自有原料乳不低于加工规模的30%。

  针对以往散装奶“小、散、乱”和无人监管的局面,《条例》明确规定,散装奶“应当在销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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