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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涉癌产品下架难 双重标准让强生合法化

经营

2011年11月15日

  消费者在加强维权意识的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并从监管上着力

  大型跨国企业美国强生公司在中国遭遇了“致癌门”。

  11月14日,记者走访上海的超市发现,多家卖场已将强生有涉癌嫌疑的产品下架。但在浦电路某超市卖场,记者发现了仍然在售的200ml强生婴儿洗发精及婴儿柔亮洗发精,在产品背后,也清楚地标注出含季铵盐-15成分——本次强生“致癌门”事件的主角。

  近期,美国安全化妆品联盟发布报告称,在美国、中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尼西亚市场所售的两款强生婴儿洗发精中含化学物质季铵盐-15,“该物质释放的甲醛可能致癌”。

  对此,强生(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人近日不断强调,“上述第三方认定不据权威,且不会考虑召回相关产品。”

  昨日,一位业界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法律层面看,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强生产品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相关的健康问题,且被权威机构所认证,那么,消费者就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去衡量产品或产品生产商所需担负的责任。

  双重标准?

  本次事件的“主角”是强生产品中的季铵盐-15,但让其成为主角的却是界定该物质的标准。在强生看来,相关产品中季铵盐-15的标准完全符合国家(中国)标准。

  11月7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部副总监王勋彪称,国标是行业最高规范,“即使根据美安全化妆品联盟的检测结果,强生产品的季铵盐-15含量也远低于0.2%”。因而,王勋彪称,作为防腐剂,极微量的季铵盐-15是可取的。

  这同样引起了国家药监局的重视。截至记者发稿,国家药监局尚未对外公布最终的监测结果,但11月8日,据报道,国家药监局新闻办主任王良兰表示,评估过程中,专家之间有不同意见,但具体结论需等评估完成后公布。

  不过,强生在中国和国际市场采用的双重标准却成了舆论质疑的热点。记者发现,早在两年前,美国安全化妆品联盟就指出,强生婴儿洗发精含有毒物质 二恶烷以及季铵盐-15。在最近的一项调查中,该联盟调查称,强生相关产品在英国、丹麦、日本、南非等8国的配发中已将上述化学物质禁用,但在中国等市 场,仍存在两年前所警示过的危险物质。

  不过,有人发现,在中国现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确允许婴儿洗发水含有一定浓度的甲醛,且对二恶烷含量没有强制性规定。媒体就此认为,“双重标准”让强生的致癌婴儿洗发水“合规化了、合法化了”。

  “尽管国内外的标准不一样,但从法律层面看,强生的做法符合现行规定。”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解读称,“从这个角度说,强生有理由作出不下架相关产品的决定,因为,将产品下架的话,则可能构成自认违法的情况。”

  但张马林进而表示,合法不一定合情,“从行业自律的角度,比起强硬的表态,强生有必要作更为积极的表态。”

  值得一提的是,有统计称,自2009年9月起,强生就因为各种原因频频出现产品召回事件,截至目前已达22次的召回案例没有一次涉及到中国市场。

  消费者该维权

  尽管强生一再表态“无罪”,但近期各地仍有部分消费者对强生的产品提出了质疑,甚至是索赔。比如,在深圳罗湖区,就有消息称,一位女童因使用了强生的相关产品患上了皮炎,其父亲尹先生打算就此向强生索赔30万元。

  “虽然机构检测的结果认定强生产品达标,但这是从生产角度进行的评判。”张马林认为,“如消费者在使用强生的产品中真的出现问题,有必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不一定与产品是否达标有直接联系。”张马林说。

  不过,在张马林看来,消费者在加强维权意识的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并从监管上着力,“这其中的第一步,或许就是做好国标的完善工作”。

  事实上,目前中国并没有关于婴幼儿产品的监督条例,目前基于强生的相关探讨,依据的都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据悉,该《条例》从1990年 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1年。张马林认为,“基于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标准,相关机构有必要3年至5年或不定期地进行审查自改,以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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