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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幼儿园收费出新标 每生每月不超400元

幼儿园

2013年04月17日

  市区的幼儿园,有的每年学费上万元,有的每年一两千元幼儿园收费有谱没谱?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行为,制定了《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分级收费最高不超400元/月/生;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并报教育部门备案。新收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A公办幼儿园

  最高收费每生每月不超过400元

  按照新的收费标准,公办全日制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4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300元/月/生。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3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200元/月/生。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200元/月/生,县(市)城区为150元/月/生。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为120元/月/生,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为100元/月/生。

  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再另外收取。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60%收取。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的保教费为80元/月/生;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的保教费为100元/月/生。

  B民办幼儿园

  按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收费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按办园隶属关系分别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乡(镇)、村办幼儿园报县级价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园的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办园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乡(镇)村办幼儿园报县级价格部门、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C其他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可以收的收费项目包括:服务性收费:伙食费。代收费:园服费。这些项目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一周内转园可退费75%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

  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75%退还;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退还;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困难及孤残儿童减半收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民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入园、入托问题。具体减免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会同价格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D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目前,我省要求全省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限民办幼儿园)及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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