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季先生投诉称其今年3月31日在射阳县城一大型连锁超市购买某品牌牛奶一板(六盒装),价值15.8元。购回家时发现保质期到2012年3月27日,也就是说购买时已经过期4天了。因为当时没注意,已经给小孩吃掉两盒了,对身体有没有影响还不知道。去超市理论,商家不承认自己卖的牛奶会过期。消费者手里拿着该超市的小票,非常激动,来消协投诉,要求该超市一定要承认事实,赔礼道歉。
接诉后,射阳消协调解人员立即到该超市进行调查。超市负责人怀疑是恶意投诉,并说了三点理由:一是厂家促销员如果卖了过期牛奶,一切损失赔偿都是个人的,因此自查很严格;二是每一种食品都有进销货台账,何时进,何时卖,记录得很清楚,而超市提供的进销货台账显示,3月27日过期的牛奶于3月24日前全部卖完了;三是超市管理人员每天都对食品保质期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都有记录。因此,该负责人认为超市几乎不可能有过期食品出现在货架上。
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除了小票无法证明拿来投诉的牛奶就是3月31日在该超市购买的,超市也无法证明对方拿来投诉的牛奶不是消费者3月31日在该超市购买的。消协人员经过研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超市举证,在超市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超市接受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的诉求,同时,超市还赔偿了消费者五板该品牌牛奶,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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