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市民金先生拨打淮海晚报新闻热线89880110反映:妻子早上喝酸奶,感觉口味和平时不太一样,一看生产日期,竟是3月8日。酸奶“过期”四五天,金先生要求获得10倍赔偿。
昨日下午3点多钟,记者来到新民东路附近金先生家中。记者看到,金先生家中有两瓶玻璃瓶装酸奶,瓶盖上印着的生产日期均为“12.03.8”,酸奶的保质期为“2-6度冷藏7天”。
金先生告诉记者,昨日上午9点多钟,妻子打开一瓶酸奶,感觉口味和平时喝的不太一样,就看了一下生产日期,发现两瓶酸奶上全是3月8日,“8”和“18”只差一个数,金先生怕没看清楚,再仔细看了一下,确定是3月8日。
“今天19号,这都11天了,保质期都过了。”金先生留下另外一瓶没敢喝。
金先生马上联系送奶师傅陈女士,后者赶到他家查看,确认生产日期确实有问题。陈女士将此事报告给送奶站,送奶站负责人表示愿意给金先生换一瓶。
在金先生家中,记者再次联系陈女士,她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生产日期应该是3月18日,可能是日期印错所致。金先生说也有可能就是3月8日生产的。陈女士说,第二天到配送站检查一下回收回来的酸奶瓶,如果她配送的同一批次的酸奶的日期都是3月8日,就有可能是印刷错误,但也不排除质量问题。
记者与金先生来到附近的配送站,但是配送站没有人在。金先生说,根据《食品安全法》,希望能以此为凭获得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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