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民赵女士拨打本报维权热线88386669,称在平度某超市购买了两瓶酸奶,食用其中一瓶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发现是食用不卫生食品导致。赵女士发现,酸奶已经超出了保质期,要求超市合理赔偿,但是超市只同意退货。经平度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超市承诺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规定向消费者履赔,并且承担消费者因此支付的医疗费用。
超市在售过期酸奶
近日,赵女士向本报反映了自己喝过期酸奶导致上吐下泻的遭遇。接到赵女士的电话后,记者立即与平度市消保委取得联系,消保委工作人员检查发现,消费者购物凭证显示购物日期为2012年2月5日,而酸奶外包装标识限期食用时间为2012年2月1日,消费者购买时酸奶已经超过保质期。随后,工作人员与超市客服取得联系,但该超市客服表示,酸奶不一定是他们超市销售的。
经调解,超市同意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规定向消费者履赔,并且承担消费者因此支付的医疗费用。赵女士告诉记者,她对调解结果很满意,并称她已经拿到赔偿款,对本报和平度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做出的调解表示感谢。
过期食品可“退一赔十”
平度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法律赋予的,是不可剥夺的,经营者提供安全的商品是应尽的义务是不可放弃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因食用酸奶造成人身伤害要求经销商赔偿造成的损失是行使“求偿权”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销售者销售的不安全食品造成损失的一是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二是要求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此案中,消费者购买的过期酸奶即是销售者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十”,同时因此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额外赔偿。
记者从平度市消保委了解到,他们受理的食品投诉中以过期食品的投诉居多。
此外,日常中符合销售者“明知”的情况还包括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等明知情况。
处理过期食品投诉要注意临界食品的投诉,仔细查验对比购买日期和保质期,避免出现受理购买时未过期,投诉时过期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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