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0 10:11:40
多亏李先生在大润发超市结账时多看了一眼收据,才发现原本“标价”为32.9元的玩具狗竟被收了49元。超市工作人员坚称是价签搞错了。
昨日10时,李先生来到位于苏家屯区的大润发超市购物,一眼就相中了摆在货架上的玩具狗。“我一看价签:32.9元,觉得价格挺合适,就拿去结账。”谁知在收银台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一幕。“收银员扫完条形码,显示的是49元。我问收银员怎么回事,收银员说这个玩具狗应该是49元,肯定不能是32.9元。”
随后,李先生和超市的两位工作人员来到货架旁检查,见玩具狗正下方的价签确实标注着32.9元。“他们在货架上找了好几遍,也没找到玩具狗的价签,就说应该卖"32.9元"的商品卖没了,不知道是谁把这些玩具狗挪到了这个价签的正上方。”李先生气愤地认为,大润发超市这种做法明显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超市找不到价签,表示可以为李先生退货,李先生拒绝后,来到苏家屯工商局进行举报。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超市进行调查时,超市的工作人员却拿出了“49元”的价签。这下子李先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了,只好向沈阳晚报官方微博求助。“价签和商品的摆放位置既一致又整齐,如果不细看的话,谁知道价签和商品不一致啊,肯定有不少顾客花了冤枉钱。”
大润发超市的这种行为到底属不属于价格欺诈呢?沈阳晚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对价格欺诈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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