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一”和“退一赔十”都有着法律依据,那么买到了过期的火腿肠,究竟该怎么赔?近期,姑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件此类案子,花110元买的却是过期火腿肠的柳先生,拿到了超市给付的600元。法院称,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法支持消费者的主张。
去年年底,柳先生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3袋价值110余元的品牌火腿肠,付完钱后才发现,标注保质期为60天的火腿肠,已经过期近10天了。柳先生当场与超市工作人员交涉,超市方表示同意付给柳先生200元,也就是“退一赔一”了结此事。但柳先生认为,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超市应该“退一赔十”。双方意见不合,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最后起诉至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超市付给柳先生600元。
那么到底是应该“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十”呢?姑苏法院民一庭李法官表示,这两种主张其实都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在原价基础上增加一倍赔偿,这就是所说的“退一赔一”。此外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正常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范昰彧何洁
说法
法官认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一”;如果销售有问题的食品,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赔十”了。本案中,检查在售食品保质期,及时下架、销毁过期食品是商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做到即为失职,即使无意仍需承担责任。面对类似纠纷,法院会先组织调解,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法支持消费者的主张。“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李法官称。